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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滕大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平房区,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被告滕大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代理人陈雪松,黑龙江恒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滕大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宋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王伟

书记员:刘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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