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宋秦某宋某辉
原告宋秦某,男,汉族,居民。被告宋某辉,男,汉族,吴堡县公安局职工。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对被告宋某辉在吴堡县公安局的工资予以保全,现原告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王玉庆
书记员:张海润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