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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杜某、巴东县凯莱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宋某某
杜某
巴东县凯莱商贸有限公司
谭德富(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

原告宋某某。
被告杜某。
被告巴东县凯莱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永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德富,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杜某、巴东县凯莱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杜某、巴东县凯莱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长:石英雄

书记员: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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