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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张某某麦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李海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文云,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麦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涛。
被告:李海军。
原告与上列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无法联系到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宋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翁腾飞

书记员:张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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