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苗族,湖北省来某某人,住来某某。
被告:来某某民生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来某某翔凤镇渝鄂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向来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铖珍,湖北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来某某民生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5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宋某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来某某民生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宋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来某某民生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来某某民生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免于交纳。
审判员 唐桂生
书记员:李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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