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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与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精实模具加工经营部、桑祖国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住武汉市汉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刚,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精实模具加工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大道1040号。
法定代表人:桑祖国,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桑祖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江夏区人,住武汉市江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精实模具加工经营部、桑祖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现因被告桑祖国下落不明,其公司也不在运营中。原告以此为由,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96元,减半后收取1048元,已申请免交。

审判员  伍利群

书记员:葛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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