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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玉花与阿依古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宋玉花
冯玉华(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
阿依古丽

原告宋玉花,务农,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代理人冯玉华,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依古丽,务农,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玉花诉被告阿依古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玉花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玉花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玉花负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玉花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玉花负担。

审判长:朱永博

书记员:梁红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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