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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宋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龙潭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宋某某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代理人朱海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云超,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龙潭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刚,经理。
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湘潭街97号
第三人邓涛邓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沧州市沧县。
第三人沧县升泰汽车运输队
负责人金昊
住所地河北沧县姚官屯乡东花园村104国道西侧

原告宋某某宋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龙潭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宋某某宋某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宋某负担。

审 判 长  孙九凡 审 判 员  赵为华 人民陪审员  尹风民

书记员:张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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