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
宋新成(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安国市天江药业有限公司
王文龙
原告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宋新成,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宋新成,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国市天江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国市东王奇村小康西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龙,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刘某某诉被告安国市天江药业有限公司为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刘某某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某某、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某某、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亮亮
书记员:王梦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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