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玉某,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宏伟,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英,定州市北城区顺达法律服务所。
被告:刘某,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刘某某,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北京和华美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石景山区永乐小区59号楼门卫用房。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玉某与被告刘某、刘某某、北京和华美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玉某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玉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玉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20元,减半收取计996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宋玉某负担。
审判长 焦宏伟
审判员 杨建宗
人民陪审员 刘佳鹏
书记员: 肖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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