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爱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当阳市人,住当阳市。
被告: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小飞(系被告魏某侄子),男,住当阳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8号财富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081974463F。
负责人万琼,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湖北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爱华与被告魏某、向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宋爱华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爱华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爱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宋爱华负担。
审判员 曹洪
书记员:余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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