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淑清,女,193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经滨,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增,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佛教圆通讲寺,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
法定代表人:施根善。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淑清与被告牡丹江市佛教圆通讲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向法院递交诉讼材料后即2016年10月30日之前已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金银花 代理审判员 张 雪 人民陪审员 杨 东
书记员:王宇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