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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淑清与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宋淑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楠,河北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淑清与被告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淑清与被告宋某某已自行达成和解,宋某某给付宋淑清赔偿款7000元,原、被告双方就本案互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原告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淑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淑清负担。

审判员  李庆春

书记员: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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