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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淑梅、关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被告):宋淑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上诉人(一审被告):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前进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浩,佳木斯市向阳区保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付志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惠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佳木斯市东风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薄海财,黑龙江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佳木斯市向阳区新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新丰村。
法定代表人:时玉章,该村村长。

上诉人宋淑梅、关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付志全、赵惠弟、原审被告佳木斯市向阳区新丰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8)黑0803民初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全体家庭成员通过村委会,一致同意将其家庭承包的6亩土地以4.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上诉人赵惠弟,后赵惠弟又转让给同村村民付志全。付志全在争议土地上建设大棚,经营至今。二被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一致认可争议的6亩土地系有偿转包,转包期至2027年。二上诉人自愿将承包土地有偿转包给被上诉人,并经过村委会同意并备案,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原审法院认定两份转包合同有效并无不当。被上诉人在承包土地堆放物品,并未实施基本建设等永久性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一、二审办案人均到现场对争议土地进行察看,争议土地大部分面积建成大棚,经营种植业。
综上所述,上诉人宋淑梅、关某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刘莹
审判员 何璇
审判员 程磊

书记员: 徐米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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