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
姜洪生(黑龙江鸿盛律师事务所)
张某
原告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委托代理人姜洪生,黑龙江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原告宋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借贷纠纷所涉及的款项原告明确表示不需要法院审理,其向公安机关报案,故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退回给原告宋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的借贷纠纷所涉及的款项原告明确表示不需要法院审理,其向公安机关报案,故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退回给原告宋某。
审判长:曹玉红
审判员:王琳
审判员:曲丽梅
书记员:路泽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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