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海林
张敏杰(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
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分公司
原告宋海林,男,汉族,住河北省献县,系献县金泉建材租赁站业主。
委托代理人张敏杰,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王福章,职务经理。
被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负责人孙秀云,职务经理。
上列当事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15元,减半收取7357.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15元,减半收取735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孙立政
书记员:杨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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