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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海林诉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宋海林
张敏杰(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
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分公司

原告宋海林,男,汉族,住河北省献县,系献县金泉建材租赁站业主。
委托代理人张敏杰,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王福章,职务经理。
被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负责人孙秀云,职务经理。
上列当事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15元,减半收取7357.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15元,减半收取735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孙立政

书记员:杨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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