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发,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芹,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丰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关惠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峰。
原告宋某与被告上海丰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经原、被告一致同意延长审限三个月,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9年11月1日,原告宋某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与另案中被告诉原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的诉讼请求在核心内容上是一致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丰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并表示本案诉讼费用不再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宋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樊家栋
书记员:高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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