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邯郸市复兴区建筑安装工程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书红、刘珊,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静,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复兴区建筑安装工程处,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铁西街11号。
委托代理人:田莺,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红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邯郸市复兴区建筑安装工程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 韦 审 判 员  李玉明 人民陪审员  肖立虎

书记员:王龙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