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书红、刘珊,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静,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复兴区建筑安装工程处,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铁西街11号。
委托代理人:田莺,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红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邯郸市复兴区建筑安装工程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 韦 审 判 员 李玉明 人民陪审员 肖立虎
书记员:王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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