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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贾某某、赵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委托代理人:赵久斌,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贾某某、赵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80.66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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