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二中,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子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住保定市竞秀区,。
被告:张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董子桢、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宋某某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本人自愿,且不损坏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耿凤国
书记员: 宋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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