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宋某某与刘某某、杨某某退伙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宋鸿岩
刘凤卿(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汪胜茂(黑龙江七台河中心法律服务所)
杨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鸿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卿,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胜茂,七台河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
上诉人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杨某某退伙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903民初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卿、被上诉人刘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胜茂、被上诉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依照当事人提出的案件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判决,不能随意予以变更。
上诉人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二被上诉人支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利息损失,但原审判决作出的判项却是“驳回原告宋某某要求被告刘某某、杨某某返还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原审判决并未针对上诉人的诉求作出相应的裁判,违反了这一重要原则,属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应予发回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903民初3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桃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9,465.00元,退还上诉人宋某某。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依照当事人提出的案件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判决,不能随意予以变更。
上诉人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二被上诉人支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利息损失,但原审判决作出的判项却是“驳回原告宋某某要求被告刘某某、杨某某返还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原审判决并未针对上诉人的诉求作出相应的裁判,违反了这一重要原则,属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应予发回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903民初3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桃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9,465.00元,退还上诉人宋某某。

审判长:鲁乡宁

书记员:曲晓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