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
周世国(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
周世美(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
黄某某
张某永
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远安县。
委托代理人:周世国、周世美,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
被告:张某永,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黄某某、张某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黄某某、张某永名下的存款17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开户名分别为被告黄某某、张某永的银行存款共计17万元。
保全申请费1370元,由原告宋某某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开户名分别为被告黄某某、张某永的银行存款共计17万元。
保全申请费1370元,由原告宋某某交纳。
审判长:张佑和
书记员: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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