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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与朱加某、包某某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苏长金(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媛媛(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济军(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包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
委托代理人蔡红星(代理权限:一般代理),随州市曾都区万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4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344元,退还给上诉人朱加某。

审 判 长  孙 峻 审 判 员  张爱民 代理审判员  王 耀

书记员: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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