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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宜昌博某国际学校与宜昌博某国际学校、诚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宋某某
袁绪令(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
宜昌博某国际学校
诚燕某

原告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袁绪令,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博某国际学校,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中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赵伟辰,该学校董事长。
被告诚燕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宜昌博某国际学校、诚燕某买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5元,减半收取232.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5元,减半收取232.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长:金素芳

书记员:伍倩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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