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宋某某与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宋云超,黑龙江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上诉人朱某某与被上诉人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830.00元,减半收取415.00元,由上诉人朱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卜洪元 审判员  张 继 审判员  张贤友

书记员:刘依桐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