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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委托代理人宋云超,黑龙江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上诉人朱某某与被上诉人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30.00元,减半收取415.00元,由上诉人朱某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卜洪元 审判员 张 继 审判员 张贤友
书记员:刘依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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