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欢欢。
委托代理人程克刚,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宋某某。
被告李德某。
本院在审理宋欢欢与被告宋某某、李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庭审中原告宋欢欢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宋欢欢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属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欢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邢思广
书记员:谢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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