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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黑龙江省大海林林业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海林林业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大海林林业局,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长汀镇。法定代表人:马椿平,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君铭,黑龙江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大海林林业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柴河林区基层法院(2017)黑7517民再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由黑龙江省柴河林区基层法院于2017年2月3日作出(2016)黑7517民再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后,又于2017年3月2日重新立案,由原合议庭继续审理,严重违反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柴河林区基层法院(2017)黑7517民再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柴河林区基层法院重审。上诉人宋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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