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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桂某与王某、张某某锦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宋桂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某某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立,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某某市桥东区。被告:张某某锦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桥西区西坝岗桥西区委对面。负责人:杜海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桂某诉被告王某、张某某锦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王某的准确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某的准确地址,被告不到庭无法查清案件事实,导致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宋桂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68元(已减半),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琳琳

书记员:任晓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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