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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会与张某某、张亚东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宋某会。
委托代理人李瑞华。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被告张亚东。
被告宋同歌。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会诉被告张某某、张亚东、宋同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会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宋某会负担。

审判员  焦勇智

书记员:彭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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