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宋某会。委托代理人李瑞华。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被告张亚东。被告宋同歌。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会诉被告张某某、张亚东、宋同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会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宋某会负担。
审判员 焦勇智
书记员:彭英政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