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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唐某海港首钢建设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商人,住河北省唐某市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永胜,河北宁永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海港首钢建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某市海港开发区港盛街南海强路西港兴大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佟喜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苏玲,女,汉族,该公司法务。
第三人:余定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

宋某某与唐某海港首钢建设钢结构有限公司、第三人余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后,原告宋某某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某海港首钢建设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宋某某撤回对唐某海港首钢建设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赵伟华
审判员 田洪涛
人民陪审员 侯杰

书记员: 刘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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