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商人,住河北省唐某市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永胜,河北宁永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海港首钢建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某市海港开发区港盛街南海强路西港兴大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佟喜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苏玲,女,汉族,该公司法务。
第三人:余定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
宋某某与唐某海港首钢建设钢结构有限公司、第三人余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后,原告宋某某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某海港首钢建设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宋某某撤回对唐某海港首钢建设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赵伟华
审判员 田洪涛
人民陪审员 侯杰
书记员: 刘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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