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赤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赤城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赤城县东关街47号。负责人:蓝存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司连清,赤城县赤城白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赤城县诺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城县赤城镇东大豪苑东侧。法定代表人:高江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梦圆,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因身体受伤所产生的损失66609元(变更后);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30日晚上,原告所居住的赤城县××东××小区××楼××单元突然停电,因该单元之前就经常停电,原因是楼道单元的电闸掉闸。原告到楼道一看又是掉闸了,当时正在原告家的冯海燕给打着手电,原告去合闸,在原告合闸时,因电闸出现故障,原告被电击了。之后,原告到刘进库烧伤诊所就诊,并于当晚到赤城县样田烧烫伤药物研究所治疗,在该处住院25天,诊断为:双手、腕部深二度、浅三度电烧伤。原告共花去医疗费五万元。发生电击处的电力设施归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赤城县供电分公司与被告赤城县诺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该单元曾多次掉闸,在原告合闸时发生险情,设备并未起到安全保护作用,二被告对该设备有管理、维护的职责,但二被告疏于管理,由此给原告造成身体伤害。在原告受伤后二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赤城县供电分公司辩称,原告这份起诉状,除了证据、论据、法律不足之外,更为严重的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诉讼“主体”不合格,适用法律不当,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治疗不具备国家正规医院,不受法律保护。建议法院判决合议时依法作出合情、合理、合法判决。赤城县诺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作为一个成年人在电闸箱封锁的状态下,私自破坏了属于公共部位的电闸箱拉闸,过错在于自身。众所周知电力设施属于危险物品,在没有专业人员情况下,自己不可以私自触碰并合闸,会发生一定危险,而原告却私自到公共部位通过破坏设施的行为合闸造成事故发生,显然错误在于自身,自身对此事存在重大过错。二,答辩人在此事故中不存在责任,根据《2016年河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供电单位应当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对于公共部位电力设施产权人属于电力运营部门。原告居住在9号楼2单元,而电闸箱安装于6单元楼下,属于住户之外的公共部位,其维修与维护责任并不在答辩人。三,原告所治疗的赤城县烧烫伤药物研究所不具备医疗机构资质,不是具有相关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其相关医疗费不应当予以支持。综上,原告在本事故中存在一定过错,答辩人对此事故不存在任何过错请求贵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07年1月1日,被告电力公司与赤城镇东大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高压供电合同,被告诺方公司管理赤城县赤城镇东大村东大豪苑内电力设备,管理电的费用为每度电费提5分管理费,由于被告诺方公司在电闸维修管理未尽到全责,原告所居住的赤城县××东××小区××楼××单元室外电闸经常跳闸断电,2016年6月30日晚上,原告所居住的9号楼2单元突然停电,原告找被告诺方公司,让去合电闸,值班门卫姚万发去合上,后又掉闸断电,原告准备自行合闸供电时,因原告未具备电力职业资质,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导致电闸漏电,原告被电击受伤,原告宋某某因伤在赤城县样田烧烫药物研究所住院25天,诊断为:双手、腕部深二度、浅三度电烧伤。原告共花去医疗费51518元,原告因伤要求被告赔偿的经济损失为;1、医药费51518元,2误工费10091元(60548元÷12月×2月),3、护理费2500元(100元×25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30元×25天)5营养费750元(30元×25天),6交通费1000元,以上六项共计66609元。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赤城县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赤城县诺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方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宋某某、被告电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司连清,被告诺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梦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所住楼的电闸跳闸,导致其家庭用电断电,负责管理的被告诺方公司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应及时派专业人员修理,未能及时派专业人员修理,被告诺方公司未尽到对辖区内电力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对原告因合电闸被电击伤应负有一定赔偿责任,原告在自己不具备维修电力资质前提下,擅自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就合闸,因操作不慎导致触电被烧伤,自身存在过错,被告电力公司对其辖区内的电力设施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东大豪苑小区物业诺方公司电力设施监管不利,应与被告诺方公司负连带责任;原告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认定为;1、医药费51518元,2误工费4147元(60548元÷365天×25天),3、护理费2500元(100元×25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30元×25天)5营养费750元(30元×25天),6交通费酌定为500元,以上六项共计60165元。被告诺方公司赔偿原告宋某某经济损失30083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2016河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赤城县诺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宋某某因伤造成经济损失30083元,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赤城县供电分公司与被告赤城县诺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此款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赤城县人民法院转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被告赤城县诺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25元,原告宋某某负担5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庞雪峰
审判员 郭金元
审判员 徐 广
书记员:曹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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