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吕剑敏,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苑县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县冉庄镇蒋庄村。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清苑县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5年10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工资5588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至2016年5月,原告在被告承建的定州市缔景城工地务工,从事门窗制作安装工作,日工资140元,出勤44.2天,合计工资6188元,支取600元,仍欠原告工资5588元。原告为索要工资向定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仲裁委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这一裁决是错误的,为此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向被告清苑县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未提供相关证据,经查证定州市润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针对缔景城的门窗项目与清苑县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故而,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宋某某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陈晨
书记员: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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