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原告:聂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四原告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王宗林,荆门市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沙洋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沙洋县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706933013Y。负责人:王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雷,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永清,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宋某、李某某、李某某、聂某某诉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沙洋县供电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同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李某某、李某某、聂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1元,减半收取1505.5元,由原告宋某、李某某、李某某、聂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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