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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A与陈某A、隋某某、陈某C、陈某D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宋某A,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刘相曾,黑龙江勤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A(被继承人陈某B父亲),男,1940年10月13日,汉族。
被告:隋某某(被继承人陈某B母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浩,佳木斯市向阳区保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C(被继承人陈某B长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某某(被继承人陈某B母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陈某D(被继承人陈某B女儿),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法定代理人:宋某B(陈某D母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宋某A与被告陈某A、隋某某、陈某C、陈某D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A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相曾,被告陈某C的委托代理人隋某某、陈某A、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田浩,被告陈某D的委托代理人宋某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某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四被告在继承遗产额度内,共同偿还欠款24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原告主张权利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案件实际支付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陈某A及隋某某系债务人陈某B父母,陈某C及陈某D系陈某B子女。2013年1月27日,陈某B向原告借款24万元,并出具了书面的借条,2013年3月,陈某B因意外死亡。经查,四被告为陈某B第一顺位继承人。陈某B留有两套房产作为遗产尚未分割。现原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据此,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并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本案中,陈某B的法定继承人为本案四被告,均未放弃继承,故均有义务在陈某B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陈某B的债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陈某B生前是否借原告宋某A24万元款项;2、陈某B有没有可供继承的遗产。关于陈某B生前是否借宋某A24万元的问题。经对宋某A持有的署名借款人为“陈某B”的借条进行庭审质证,被告陈某A、隋某某、陈某C辩称对该借条不予认可,要求重新鉴定,但其未能就此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该鉴定结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故对被告要求再次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具有司法鉴定资质、鉴定人员符合鉴定资格,鉴定所依据检材(年度考核登记表、中国工商银行劳动合同书)均系法院调取,且均加盖有单位公章,本院认为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符合法定证据的要求,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现原告主张对陈某B享有24万元的债权,要求四被告在继承陈某B遗产的份额内承担偿还借款责任的请求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予以支持。陈某B在向原告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关于陈某B有没有可供继承的遗产的问题。本院查封陈某B名下房产两处,被告陈某A、隋某某辩称陈某B名下房产并非陈某B所有,因其主张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且确定遗产范围亦不是本案受理范围,故对此两处房屋的归属本案不作评论。综上,原告有权主张其对被继承人陈某B的债权24万元。因陈某B的法定继承人尚未对其遗产进行分割,故原告的上述债权应以陈某B的遗产为限进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A、隋某某、陈某C、陈某D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被继承人陈某B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原告宋某A24万元;
二、驳回原告宋某A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陈某A、隋某某、陈某C、陈某D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仲华 代理审判员  吴 琼 人民陪审员  刘佳宝

书记员:盖英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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