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国妹,女,1966年9月4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听潮南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天观,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宋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晨,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卫平,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唐国妹与被告宋某1、宋某2、宋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尚需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倪军燕
书记员:胡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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