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
罗向军(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
郑某甲
原告宋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罗向军,系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甲,无业。
原告宋某诉被告郑某甲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向军、被告郑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被告及原告的其他子女均应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现原告年老体弱,需要子女在经济上扶助、生活上照顾以及精神上慰藉。被告应多念父母的养育之恩,原告亦应体谅被告在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根据原告及被告各自的生活状况,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其300元赡养费数额较高,本院不予支持。综合考虑原告及被告现生活状况,被告以每月给付原告200元赡养费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第十九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某甲自2014年7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宋某赡养费200元。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被告及原告的其他子女均应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现原告年老体弱,需要子女在经济上扶助、生活上照顾以及精神上慰藉。被告应多念父母的养育之恩,原告亦应体谅被告在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根据原告及被告各自的生活状况,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其300元赡养费数额较高,本院不予支持。综合考虑原告及被告现生活状况,被告以每月给付原告200元赡养费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第十九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某甲自2014年7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宋某赡养费200元。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80元)。
审判长:谷立云
审判员:崔雯雯
审判员:刘艳霞
书记员:吴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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