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8〕677号
被告人宋某某,绰号“东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8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7月1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1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贾某某,绰号“贾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2231993********,满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西丰县**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不予逮捕,于2018年9月1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8日20时左右,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泓源鱼馆内,因被害人孟某某欠被告人宋某某人民币30,000元,宋某某将孟某某叫到鱼馆内。宋某某以掌掴、拳打的方式击打孟某某数十下,与宋某某同桌吃饭的被告人贾某某用力掌掴了孟某某面部两下,孟某某鼻子出血。宋某某强令孟某某写了欠条。后孟某某离开鱼馆。经鉴定,被害人孟某某外伤致左眼眶下壁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8年7月12日,被告人宋某某在大连市西岗区建设街长途汽车站被抓获。同年9月17日,被告人贾某某到黄海路派出所投案自首。2018年9月15日,宋某某女友卢某某及贾某某亲属王某某共同向孟某某赔偿人民币70,000元,孟某某向宋某某、贾某某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谅解书、户籍信息、无前科劣迹证明;
2.被害人孟某某陈述;
3.证人张某某、康某某证言;
4.被告人宋某某、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大开公刑鉴法医临床字【2018】58号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被告人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弘源鱼馆监控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贾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二级的结果,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 海
检察员:周民廷
2018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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