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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与马某、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宋某
郑福祥(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
白建伟(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
马某
鲁某

原告宋某。
委托代理人郑福祥、白建伟,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
被告鲁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
被告马某。
原告宋某与被告马某、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的委托代理人郑福祥、白建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鲁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宋某与马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应自宋某提供借款时生效。对2014年8月16日的1800000元借款,因宋某与马某未约定还款时间,宋某可以催告马某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对2015年4月26日的500000元借款,马某未在约定的借款期限返还借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宋某要求马某给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12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马某、鲁某系夫妻关系,该债务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故对宋某要求马某、鲁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宋某借款本金2300000元,利息12500元。
二、被告鲁某对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马某、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宋某与马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应自宋某提供借款时生效。对2014年8月16日的1800000元借款,因宋某与马某未约定还款时间,宋某可以催告马某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对2015年4月26日的500000元借款,马某未在约定的借款期限返还借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宋某要求马某给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12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马某、鲁某系夫妻关系,该债务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故对宋某要求马某、鲁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宋某借款本金2300000元,利息12500元。
二、被告鲁某对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马某、鲁某负担。

审判长:张霞

书记员:乔瑞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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