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邑县人,。
委托代理人:孙志保,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邑县人,。
被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邑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韩某、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
撤诉案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宋某承担。
审判员 张玉群
书记员: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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