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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与王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宋某
吴景龙(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
任秀明(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
王某
范存锋

原告:宋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景龙,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秀明,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范存锋。
原告宋某与被告王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明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的委托代理人任秀明、被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范存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双方属同居关系。原告宋某与前夫所生之子席某,在双方离婚时经法院调解确定由原告宋某抚养,原告宋某作为亲生母亲,对婚生儿子席某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将儿子席某交由原告抚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同居期间被告已花费的儿子抚养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款16000元,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被告可另行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原告宋某之子席某交由原告宋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双方属同居关系。原告宋某与前夫所生之子席某,在双方离婚时经法院调解确定由原告宋某抚养,原告宋某作为亲生母亲,对婚生儿子席某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将儿子席某交由原告抚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同居期间被告已花费的儿子抚养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款16000元,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被告可另行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原告宋某之子席某交由原告宋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王明辉

书记员:尤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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