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
唐全洲(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
李某
原告宋某。
委托代理人唐全洲,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李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65元,减半收取2933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65元,减半收取29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郭晓霞
书记员:王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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