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
李雁(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
刘蕊(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
张某
原告宋某。
委托代理人李雁,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蕊,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案由: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张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某负担。
审判长:高斌
书记员: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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