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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与张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宋某
李雁(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
刘蕊(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
张某

原告宋某。
委托代理人李雁,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蕊,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案由: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张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某负担。

审判长:高斌

书记员: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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