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云生
史占伟(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
赵良(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
周培霄
杨敏峰(冀中法律服务所)
周聚华
宋斐
原告宋云生。
委托代理人史占伟、赵良,系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培霄(又名周志伟)。
被告周聚华。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杨敏峰,系冀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斐,(系原告之女)。
原告宋云生与被告周培霄(又名周志伟)、周聚华、宋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云生的委托代理人史占伟、赵良和二被告周培霄(又名周志伟)、周聚华的委托代理人杨敏峰以及被告宋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周培霄(又名周志伟)分别向张彦军、李孟居、刘峰借款共计50000元,原告宋云生代被告周培霄(又名周志伟)偿还了借款本息52500元,有收款人李彦军、李孟居、刘峰出具的签名、按印收据为证,被告周培霄(又名周志伟)应该偿还原告代其偿还的借款本息52500元。2014年2月15日由被告宋斐书写,被告周培霄(又名周志伟)和被告周聚华签名的借条,该借条已明确写明了“周志伟借款共14万6仟元整。其中9万6仟元整借宋斐爸爸,正月底必须一次性还清。”原告又陈述了借款96000元的时间及分次借款金额,被告宋斐又当庭进行了证实,又有被告周聚华和被告周志伟签名的借条,因此,本院对被告周培霄(又名周志伟)借原告96000原予以采信。由于上述债务的产生是在被告宋斐和被告周培霄(又名周志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146000元系被告周培霄(又名周志伟)和被告宋斐夫妻的共同债务,因被告周培霄(又名周志伟)和被告宋斐已离婚,因此,上述债务应平均承担。被告周聚华在2014年2月15日的借条上只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并未写明是担保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或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周聚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被告周培霄(又名周志伟)未到庭参加庭审无法进行调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周培霄(又名周志伟)和被告宋斐各自偿还原告宋云生款73000元;
二、驳回原告宋云生要求被告周聚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5元,由被告周培霄(又名周志伟)和被告宋斐平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周培霄(又名周志伟)分别向张彦军、李孟居、刘峰借款共计50000元,原告宋云生代被告周培霄(又名周志伟)偿还了借款本息52500元,有收款人李彦军、李孟居、刘峰出具的签名、按印收据为证,被告周培霄(又名周志伟)应该偿还原告代其偿还的借款本息52500元。2014年2月15日由被告宋斐书写,被告周培霄(又名周志伟)和被告周聚华签名的借条,该借条已明确写明了“周志伟借款共14万6仟元整。其中9万6仟元整借宋斐爸爸,正月底必须一次性还清。”原告又陈述了借款96000元的时间及分次借款金额,被告宋斐又当庭进行了证实,又有被告周聚华和被告周志伟签名的借条,因此,本院对被告周培霄(又名周志伟)借原告96000原予以采信。由于上述债务的产生是在被告宋斐和被告周培霄(又名周志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146000元系被告周培霄(又名周志伟)和被告宋斐夫妻的共同债务,因被告周培霄(又名周志伟)和被告宋斐已离婚,因此,上述债务应平均承担。被告周聚华在2014年2月15日的借条上只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并未写明是担保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或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周聚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被告周培霄(又名周志伟)未到庭参加庭审无法进行调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周培霄(又名周志伟)和被告宋斐各自偿还原告宋云生款73000元;
二、驳回原告宋云生要求被告周聚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5元,由被告周培霄(又名周志伟)和被告宋斐平均负担。
审判长:王风瑞
审判员:刘赛红
审判员:秦新现
书记员:李士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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