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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与杜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宋某
张毅(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
杜某某
楚卫峰
李瑞斌
杜二国
李庆彬

原告宋某,男,1980年12月18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毅,系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杜某某,男,1976年9月26日,农民。
被告楚卫峰,男,1969年3月17日,农民。
被告李瑞斌,男,1980年1月9日
被告杜二国,男,1971年7月1日,农民。
被告李庆彬,男,1975年7月20日,农民。
原告宋某与被告杜某某、李瑞斌、焦贵辰、李庆彬、康二狗、楚卫峰、杜二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及其代理人张毅到庭,被告杜某某、李瑞斌、焦贵辰、康二狗、楚卫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有到庭,被告李庆彬、杜二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了购车合同、车辆登记信息和付清车款的证明,该车辆所有权人系原告宋某,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追加李瑞斌、焦贵辰、李庆彬、康二狗、楚卫峰、杜二国为被告,与被告杜某某共同承担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原告请求被告杜某某赔偿其车辆被扣押期间的停运损失,但没有提供被扣押车辆合法营运的证明,其运输的合法性不能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杜某某赔偿损失之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此案调解无效,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五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被告杜某某返还原告宋某解放牌挂车一辆(车牌号为冀AY1091、挂车号为冀A396V挂)。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20元,由原告负担620元,被告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了购车合同、车辆登记信息和付清车款的证明,该车辆所有权人系原告宋某,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追加李瑞斌、焦贵辰、李庆彬、康二狗、楚卫峰、杜二国为被告,与被告杜某某共同承担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原告请求被告杜某某赔偿其车辆被扣押期间的停运损失,但没有提供被扣押车辆合法营运的证明,其运输的合法性不能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杜某某赔偿损失之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此案调解无效,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五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被告杜某某返还原告宋某解放牌挂车一辆(车牌号为冀AY1091、挂车号为冀A396V挂)。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20元,由原告负担620元,被告负担3000元。

审判长:张勇
审判员:何俊峰
审判员:牛清华

书记员:乔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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