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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王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被告)宋某某,现住绥化市。
委托代理人宋恒玉,黑龙江恒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文革,干部,现住绥化市。
委托代理人汪吉芳,现住绥化市。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宏艳 代理审判员  刘 娜 代理审判员  王春光

书记员: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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