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望海
张进宇(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
吕某某
左权(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
原告宋望海。
委托代理人张进宇,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某。
委托代理人左权,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望海诉被告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望海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望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宋望海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望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宋望海负担。
审判长:周红兵
书记员:普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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