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
王德军(湖北邦辉律师事务所)
郧西县人民医院
谌甲军(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
十堰高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蒋兴成(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
原告宋某某,男,生于1973年3月3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德军,湖北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提交证据、出庭参加诉讼、代收法律文书等一般授权。
被告郧西县人民医院。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康富大道43号。
法定代表人王传成,系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谌甲军,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等特别授权。
被告十堰高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车站路72号。
法定代表人梁霞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兴成,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郧西县人民医院、十堰高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享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民事权利。原告宋某某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既不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73元减半收取为2486.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享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民事权利。原告宋某某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既不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73元减半收取为2486.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大彬
审判员:刘遵社
审判员:李国富
书记员:胡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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