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
张冲(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
徐静坤(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
卞某某
王忠义(邱县新城为民法律服务所)
原告: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冲,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静坤,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卞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忠义,邱县新城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卞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91元减半收取2895.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91元减半收取2895.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长:汪西坤
书记员:靳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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