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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于某某等与河北省宣某某大白阳金矿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原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原告:徐美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原告:赵东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原告:刘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原告:武德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原告:王万禄,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原告:寇生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原告:陈增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原告:高万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原告:王汝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原告:刘早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原告:刘志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原告:张桂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原告:王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原告:丁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上述原告诉讼代表人:陈增海、高万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海,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宣某某大白阳金矿有限公司(原河北省宣某某大白阳金矿),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
法定代表人:梅群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福乾,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某某金燕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
法定代表人:张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花,女,该公司人事劳资科科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于某某、徐美富、赵东川、刘正、武德昌、王万禄、寇生桂、陈增海、高万福、王汝安、刘早祥、刘志高、张桂花、王增、丁满与被告河北省宣某某大白阳金矿有限公司、宣某某金燕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宋某某等16人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宣某某金燕矿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等16人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等16人撤回对被告宣某某金燕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田永刚 审 判 员  赵东明 人民陪审员  白云琴

书记员:汪楠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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