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
何明环(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
石家庄市元一经编有限责任公司
郑某某
刘素慧(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
委托代理人何明环,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元一经编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元氏县东张村。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职务:董事长。
被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元氏县。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刘素慧,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石家庄市元一经编有限责任公司、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就同一事由曾向我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经作出(2012)元民一初字第01167号民事判决书对原、被告之间纠纷作出实体处理,该判决书已经生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6元,退回原告宋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就同一事由曾向我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经作出(2012)元民一初字第01167号民事判决书对原、被告之间纠纷作出实体处理,该判决书已经生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6元,退回原告宋某某。
审判长:张红艳
审判员:智利强
审判员:牛兴华
书记员:王浩翔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